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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奖惩办法(试行)
2016-12-21 17:28  

为加强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实验室建设和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创建平安校园,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学校学院和实验室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实验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集体及个人,依据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资源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对相关人员实行奖惩制度,以表彰先进,促进后进。奖惩办法分集体(以方向实验室为单位)和个人两类,遵循“奖励以荣誉奖为主,荣誉奖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处罚以教育为主,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一、实验室工作奖励办法

(一)评奖办法

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由个人和集体向学院提出申请和提交有关评奖材料,经学院组织评审小组通过并进行公示,报院长批准。每年评比授奖一次,奖励形式和量度由资源环境学院根据贡献大小研究决定,并将其纳入年终考核给予奖励。

(二)获奖条件

凡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好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在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中,提出先进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因而加快了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的建设步伐,节省了建设投资。并在国内同类实验中具有先进水平者。

2、在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规划建设中努力工作,在保证建设质量和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主观努力为国家节约大量投资者。

3、在实验建设和管理中,努力学习,积极钻研,在设计制造新的仪器设备和改造原有设备中有创造发明,其成果付诸使用确实提高了实验质量和扩大了实验领域,效果显著者。

4、对过时或者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改造,使用之重新作用,能按现行大刚的要求完成实验任务,效果显著者。

5、虽无创造发明,但能长期勤奋学习,埋头若干,积极搞好本职工作,又努力协助其他同志完成任务;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坚持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学校、学院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6、在实验教学,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教学质量显著提高。

7、在科学研究中,积极承担实验任务,效果显著或成绩突出者。

8、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定,实验室安全、卫生、仪器管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所管理实验室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者。

9、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

10、对实验室安全文明建设、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及办法

(一)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种类主要包括问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三类。构成犯罪的,由学院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问责的具体形式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与年度考核关联、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书面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诫勉谈话:由主管领导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在学校或学院内予以公布;与年度考核关联:对违规教职工绩效考核记差,与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绩效考核等挂钩;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违规教职工和学生取消参与学校和学院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

2、行政处分包括:教师行政纪律处分和学生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学校和学院有关教职工行政处分和学生违纪处理的规定确定。教师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校察看、解聘(开除)等;学生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经济处罚:根据违规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二)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1凡具有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若直接责任人为学生,导师具有连带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和实验,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和实验的;

(2)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3)不服从、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房间安全责任人、实验室管理员等开展各类安全与卫生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的;未履行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职责的,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的;

(4)接到学校、学院和实验室相关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的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的;

(5)未经许可私配实验室钥匙的,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未经实验房间责任人或实验室管理员允许私自进入实验室或将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的;

(6)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7)未按规定储存、摆放、使用、管理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8)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不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压力气瓶、各类仪器设备、微生物实验物品及相关废物的;

(9)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10)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11)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的;

(12)未经房间责任人或实验室管理员允许私自转移、搬迁、开启、使用仪器设备的;未经允许擅自开启大型仪器设备的;

(13)没有按照实验室规定和要求关闭实验室水、电、门窗、气瓶安全阀等的;

(14)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使用马弗炉、烘箱、高压灭菌锅等高温高压设备的;

(15)没有按照实验室有关规定如实、及时填写实验室运行记录、开放记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记录和使用详细明细的;

(16)未经实验室管理员允许擅自领用蒸馏水,或领用蒸馏水不如实登记的;

(17)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18)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物的;

(19)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和实验室有关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和实验室有关文件和规定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

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视情节轻重研究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与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等挂钩。以下情况若违规者为学生,指导教师将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相应的处罚;下列情况之外的未尽事宜,根据具体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法令(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不遵守组织纪律和学校、学院和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或有意损害同志间的团结协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经教育后又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教育帮助者;

2)对违章操作,玩勿职守,忽视实验室安全而造成火灾、爆炸、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者;

3)不遵守国家、学校、学院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玩勿职守,使实验室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者;

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非法使用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材料造成设备损坏及其他经济损失者;

5)将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化公为私,占为已有或私自转送他人者;

(6)违反操作规程,或末经批准,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受损失或破坏者;

7)忽视国家、学校、学院和实验室有关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使学校、学院、实验室声誉造成影响或损失者;

8)忽视国家、学校、学院和实验室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对实验室安全卫生、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不负责任,对自己学生的实验室研究和学习工作、监督管理等漠不关心,不按要求领用、使用和管理化学品(包括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等,经学院批评教育,累教不改者;

9)违反学校、学院和实验室有关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实验准备不到位、实验教学不符合大纲要求、实验教学中擅离职守,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造成教学事故或安全事故者;

10)坐班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无故旷工、迟到、早退等行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者;

11)工作失职,造成实验室安全正常运行、影响实验教学和科研实验者;

12)违反有关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擅自使用仪器设备,不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经济损失者;

13)轻视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使用管理、保养、维护等,造成仪器设备被盗、损坏等及安全事故者;

14)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一般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15)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16)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造成安全事故的;

(17)违反实验室有关规定,随意倾倒实验危险废物造成污染、中毒、人身伤害的;

(18)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的;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院和实验室有关文件和规定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

3、实验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重大、严重、较大、一般、轻微和其它6个等级追究。

1)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2)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10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3)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2万元,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4)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没有造成伤亡的安全事故;

5)轻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的安全事故;

6)其它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事件: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和没有造成人员伤害的安全事故或事件。

4、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事件处理,根据事故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扣发3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2)发生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3)发生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扣发1个月岗位津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4)发生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扣发1000元岗位津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5)发生轻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扣发500元岗位津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6)发生其它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事件,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①发生实验室火情,但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事件,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

②发生实验室漏水,但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事件,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③发生实验室盗窃,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事件,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④发生除火情、漏水、盗窃外的其它一般安全隐患事件,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5、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直接责任人为学生,参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2)发生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3)发生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4)发生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5)发生轻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6)发生其它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或事件,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分,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7)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以及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办法于20161220资源环境学院党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源环境学院负责解释。

资源环境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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